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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巡视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人:日期:2022年03月07日 09:08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工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省委巡视工作由省委统一领导。省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委成立中共湖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巡视工作,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设立中共湖南省委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和中共湖南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办既是省委工作机构,又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巡视办相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

    第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组长为正厅长级干部,副组长为副厅长级干部。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巡视办设主任1名,由省纪委副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为副厅长级干部;其他工作职位若干名。

     为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监督,巡视办配备1名副厅级纪检员。

    第九条   省委巡视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单独列支,确保省委巡视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  贯彻中央、省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  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  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  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  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  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  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议事规则:

     (一)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二)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三)  会议议题由巡视办收集、提出,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特殊情况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自定议题;

     (四)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巡视办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  市州、县市区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  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  省直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和省属国有大型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  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   巡视组对第十二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  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  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  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  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  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  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  配合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四)  配合巡视组对省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  办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巡视的形式:

     (一)  集中巡视。即巡视组集中时间对被巡视地区、单位进行全面巡视。

     对市州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2次。

     对县市区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原则上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次。

     对省直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属国有大型企业和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根据需要确定。

     对市州的集中巡视时间,一般为3个月左右。巡视期间,要选择所辖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进行巡视,对每个县市区的集中巡视时间一般为10天左右。对省直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和省属国有大型企业的集中巡视时间,一般为2个月左右。对其他单位的集中巡视时间视情况而定。

     集中巡视结束后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巡视年度。

     (二)  跟踪巡视。即集中巡视结束后,巡视组在一个巡视年度内不定期进行阶段性巡视回访,督促整改,跟踪监督。一个巡视年度结束后,要开展年度巡视回访,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作出年度总结。

     (三)  专项巡视。即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中心,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大、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工作、重点问题、重点单位、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省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适时开展巡视。

    第十六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  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  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  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  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  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  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单位、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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