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党委决策部署,适时组建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工作具体任务。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巡察办指导和管理。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一般由党性原则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察;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察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立巡察组组长库和巡察干部人才库,选优配强巡察干部。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专兼结合,由学校党委任免,一次一授权。纪委办(监察专员办)、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察工作,宣传、人事、统战、保密、审计、财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察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原则上巡察干部实行任职回避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