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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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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日期:2022年03月16日 10:30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政治巡察定位,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发现问题、落实整改,着力教育警示、形成震慑,着力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学校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一届党委全覆盖”的步骤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长、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省监委驻校监察专员担任。其他成员包括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纪委办(监察专员办)负责人。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审定巡察组组成人员落实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并提出相关建议意见;

(三)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和分类处置意见;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对巡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工作职责。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校纪委书记兼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兼职副主任3名,兼职副主任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和纪委办(监察专员办)主任担任,设秘书1名。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接受省委巡视办的业务指导,负责与省委巡视办的日常联络,及时汇报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三)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组织巡察干部学习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对巡察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分析和研究,形成专题报告,为党委决策服务

对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巡察移交事项进行督办;

)办理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党委决策部署,适时组建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工作具体任务。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巡察办指导和管理。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一般由党性原则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建立巡察组组长库和巡察干部人才库,选优配强巡察干部。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专兼结合,由学校党委任免,一次一授权。巡察组成员从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监察专员办)、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及各二级党组织优秀干部中抽调组建,授权开展巡察工作。原则上巡察干部实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十一 巡察对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巡察范围和对象可向下延伸。

十二 巡察必须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的部署要求,围绕学校第十次党代会指明的战略目标全面查找、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方向不跑偏、工作不虚化。巡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紧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学校党委工作要点在基层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并查找政治建设方面的不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方面的不足,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不足;

(二)紧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关注并查找深化全面从严管党治校存在的不足;

(三)紧盯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聚焦基层党组织建设,重点关注并查找加强领导班子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的不足;

(四)紧盯落实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三条 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常规巡察一般每年开展1-2轮;学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十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

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座谈会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辖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了解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 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五章 巡察工作程序

巡察准备巡察办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通知,商请党委组织部组建巡察组,提前向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巡察办组织巡察组和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进行巡察业务培训,巡察组根据情况制订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巡察工作具体安排,报巡察办审定后组织实施。

十七 巡察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目的和任务,明确巡察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对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工作。

被巡察单位应提供以问题为导向的书面报告、自查问题清单和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相关会议与人员谈话安排,为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每个被巡察单位的进驻巡察时间一般为5至10个工作日,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八 巡察汇报。现场巡察结束后,巡察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巡察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可形成专题报告。

校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听取巡察汇报,在听取汇报时要点人点事点问题,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在现场巡察结束后1个月内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并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十九 巡察反馈。经学校党委批准,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责任;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并做出巡察整改表态。

二十 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提交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问题、任务、责任清单。在提交整改方案后2个月内上报巡察整改情况。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党政同责”、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要求。

二十一 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报学校党委审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委办(监察专员办);有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其他情况报告,移交党委组织部;其他需要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推动解决的意见和建议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 跟踪督查。巡察办应当会同巡察组采取以下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巡察办、巡察组、被巡察单位同步建立整改台账,定期对账,办结销账;

(二)巡察办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并可会同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三)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依然较多的单位开展巡察“回头看”,并视情追究责任。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 成果运用。建立健全巡察成果共享机制,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分配、评奖评优、惩戒处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立卷归档巡察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送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 学校党委积极构建巡察工作协调协作机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统战、学工群团、教学科研、财务、审计、信访督办等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方面的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二十 巡察组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得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觉执行回避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二十七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二十八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工作。被巡察党组织及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干扰巡察工作。

二十九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工作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工作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三十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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